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本科新生入学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普通本科生招生录取工作的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中关于新生入学的具体要求,特制定新生入学资格的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经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批准,被学校录取的普通本科生,在学校规定的有效报到期内均具有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期限为从入学通知书规定的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审查内容包括入学身份的确认、体检复查和档案材料复查等。
第四条 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从入学通知书规定的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学生本人申请退学,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自动放弃入学资格者不得申请复学。入学期满一个月(含一个月),申请退学者按《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保留入学资格。从入学通知书规定的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对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者,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按国家最新有关文件办理。
(一)获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离开学校。
(二)保留入学资格期限最长为1年,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期限按国家最新文件办理。
(三)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休学生待遇。
(四)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五)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学生须在下一学年开学第一周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后,已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复查合格,可予以注册,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下一年没有安排招生,由学校安排到相近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在规定报到时间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两周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二)弄虚作假者;
(三)身体不符合入学体检标准且不具备保留入学资格条件者;
(四)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仍不符合入学条件者;
(五)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不按期申请入学,办理注册手续者。
第七条 费用。保留入学资格者,按编入下一年级的专业收费标准交纳有关费用;取消入学资格者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档案。自动放弃入学资格者、取消入学资格者,其纸介质档案的转递按生源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