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普通高校、独立学院: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维护学校教育公平环境,更好地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要,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高等教育实际,就做好高校学生转专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规定》,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二、学校应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并向全校学生公开转专业管理规定,明确转专业的条件、程序以及每年或每学期转专业的时间。转专业类别可包括发挥学生特长、疾病救济、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各类教学改革(包括:大类招生培养分流、创新班选拔、学分制管理、对外交流合作、参与创新创业等),具体类别和要求由学校确定。
三、学校学术委员会或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或学校规定的其他委员会,根据学校有关转专业规定,对各二级单位提交的有关学生转专业考核、认定等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的结论。学校所有转专业结果都须经过该委员会的确认。
四、学生转专业名单初步确定后,学校应对转专业结果通过学校网站(可从互联网访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公示结束后,学校须正式发文公布转专业结果。
六、学校批准学生转专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专业调整情况提交学信网,供学生查询。
七、下列情形之一不允许转专业:
(一)招生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本、专科学生,如定向生、国防生等;
(二)特殊录取类型学生申请转到统招专业的,如免试生、专插本、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第二学士学位等;
(三)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不正常的;
(四)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
(五)其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情形。
八、各高校要严格规范转专业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原则进行,严禁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省教育厅将适时对各高校的转专业工作开展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学校进行通报。有相关违规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转专业结果,并由学校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请各校于9月30日前修订、完善本校转专业规定,并报教育厅高教处备案。
广东省教育厅
2015年8月26日
来源:http://edu.gd.gov.cn/zwgknew/gsgg/content/post_37190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