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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2019年春季分类考试招生章程

发布日期:2019年03月04日 11:16  浏览: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2019年春季分类考试

招生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春季分类考试招生类型及计划公布

第五章 春季分类考试招生报考要求

第六章 春季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办法

第七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九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一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二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春季分类考试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委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校春季分类考试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春季分类考试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0588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93号;邮政编码:510665

校区1: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576号;邮政编码:510630

校区2: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183号;邮政编码:510400

校区3: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环镇西路155号;邮政编码:51045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分类考试招生的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分类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分类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就业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及接受纪律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春季分类考试招生类型及计划公布

第十四条  本校春季分类考试招生形式为 “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本科层次招生录取。学校春季分类考试招生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专业目录或本校招生网站公布为准。

 

第五章 春季分类考试招生报考要求

第十五条  本校“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专业对中职考生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要求详见广东省2019年“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专业目录。普通高中在校生和应、往届毕业生不得报考。申请考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报考我校本科车辆工程(080207)专业,只限中职就读汽车电子技术应用、汽车运用与维修、汽车制造与检修专业的毕业生;

(二)报考我校本科环境设计(130503)专业,只限中职就读工艺美术、美术绘画、美术设计与制作专业的毕业生;

(三)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与招生专业对口,且证书为A级或B级。

 

第六章 春季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办法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机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相应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达到省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有关录取要求,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录取原则,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条件下,依据考生志愿和本校制定的有关录取规则进行分类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九条  我校招收中职毕业生“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科目,包括全省统一的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文化科目考试,以及由我校自行组织的职业技能测试。职业技能测试报名时间、测试地点、测试内容和规则等详见我校招生网公布的《广东技术师范大学2019年“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录取工作方案》和相关专业考试大纲。

第二十条  我校招收中职毕业生“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为本科批次。在本科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报考我校的符合招生专业对应的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要求且中职就读对口专业、职业技能测试考核合格的考生按照5:4:1的比例合成考生总分[满分450分,其中全省统一文化科目考试成绩占50%、职业技能测试考核成绩占40%、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等级折算成绩占10%(即45分,证书等级A、B分别折算为45、40分)]。我校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依据考生合成总分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合成总分成绩相同时,依次按职业技能测试考核成绩、文化科目考试成绩和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等级折算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七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达到有关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三条 我校按照“省厅牵头、院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实施原则,精心组织,妥善安排好2019年春季分类考试招生工作。本校根据招收对象、特点和要求,明确工作目标,理清工作思路,落实工作任务,理顺工作流程,有条不紊地实施好组考工作。认真做好报名、资格审查、命题、考试安全保密、录取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按计划、高质量完成分类考试招生试点工作。加强考务工作过程管理和监控,严格考务实施,严肃考风考纪,规范技能考试和面试考核环节,自觉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我校深入实施高校招生春季分类考试“阳光工程”,构建公开透明的自主招生信息公开体系,将招生政策、考生报考资格和报考条件、招生计划、职业技能考核成绩、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予以公开,让广大考生和社会及时获取招生信息,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校春季分类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九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五条  经我校春季分类考试招生所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逾期未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我校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本科学费:理工、外语类专业5710元/生·年,文史、财经、管理类专业5050/生·年,艺术类各专业10000/生·年,省级示范性软件学院专业8000/生·;住宿费: 500-1500元/生·。学费、住宿费如有调整,以省物价局调整后的标准为准。

第十一章 资助学生政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我校奖学金设置的种类为优秀考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专项奖学金和单位(个人)专项奖学金。我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主要采取“奖、助、补、贷、减、缓、勤”等助学措施,最高金额可达8000元。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专门开辟了“绿色通道”。此外,我校还设有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落实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和指导他们开展勤工助学,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第十二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三十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校纪委办、监察处

联系人:陈老师

监督电话:020-38265694

传真:020-38265694

电子邮箱:gsjwb@gpnu.edu.cn

第三十一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8265603

传真:020-38256659

电子邮箱:zsxsc@gpn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pn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gpnu.edu.cn

第十三章 附则

三十二  本章程由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于2019年1月15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技术师范大学2019年春季分类考试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十三  本章程由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授权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